2022年4月8日,巴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宣判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朗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21年12月17日18时42分,在巴青县玛如乡某茶馆内,被告人朗某醉酒后向茶馆老板夏某扔出一个玻璃杯,打到其右额头处,经鉴定属于轻微伤。随即,夏某托朋友娘某向玛如乡派出所报案,19时13分两名民警赶到现场出警处置,朗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大吵大闹,于是民警向所长打电话请求增援,这时朗某用手抓住其中一名民警的手进行推搡,过了不久,所长带来两名民警增援,所长口头传唤朗某接受调查时,朗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抓扯其中一名民警的脖子和衣服,用脚踢其他两名民警身体妨害民警执法。
该案件发生后,巴青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督察大队(维权办)第一时间启动维权机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刑侦大队对朗某涉嫌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立案侦查后移送巴青县人民检察院,由公诉机关对朗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