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先进个人4,000 元/人、先进集体20,000 元/人;地(市)级先进个人3,000元/人、先进集体10,000 元/人;县(区)级先进个人2,000元/人、先进集体8,000元/人的标准安排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表彰奖励经费。
西藏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先进个人4,000 元/人、先进集体20,000 元/人;地(市)级先进个人3,000元/人、先进集体10,000 元/人;县(区)级先进个人2,000元/人、先进集体8,000元/人的标准安排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表彰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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