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范围:对象为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和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
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及其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6万元。救助额1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3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护理,每人每年补助护理费800元。所需资金从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