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青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2025-05-06 12:34:35      来源:网信巴青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生态安全,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巴青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巴政发【2024】2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水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

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确保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原则采用招标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明确非法采砂行为

第五条  县域内所有天然砂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变相进行采砂的行为。

第六条  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等进行采砂的行为。

第七条  以疏浚、航道整治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砂的行为。

第八条  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的行为。

四、联合执法及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九条  对于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乡镇综合执法部门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擅自在巴青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河道内外的河床地、滩地、林地、可耕地、坑塘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制砂、囤砂、售砂等活动,并拆除相关作业设施,对涉事非法开采行为的单位或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收购、储存、倒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对故意非法出售或购买盗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全县将对非法采砂和非法交易砂石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巡查监管制度,对属地政府、河长责任人加强巡查管控,对重点管控区域内的乡镇政府领导和村委会、村组干部因管控不力、发生多起非法采砂及非法堆放交易行为,且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毁坏林地、从事采砂生产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得将所有土地出租或出让用于非法采砂、堆放和交易,如有上述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县、乡镇、村干部参与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等存在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非法采砂(沙)、采石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查封采砂(沙)、采石机械设备、车辆,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第十六条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巴青县公安局:0896-3612344;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0896-3734894进行举报,或者书面形式向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水务部门举报。同时,相关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向巴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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