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121〕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藏基治办发〔2023〕1号)精神,厘清村(社区)工作权责边界,规范村(社区)自治事项,完善村(社区)自治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管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厘清权责边界,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效能,根据中央及自治区、那曲市关于规范基层治理、为基层减负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是指除村(社区)《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外,县级及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将其职责范围内确需村(社区)办理或协助办理或承担的工作事项,纳入统一管理,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拟进入本县辖区内各村(社区)的各类行政性、事务性、检查评比、考核督查、创建达标、出具证明、信息系统填报等事项。
第四条准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准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二)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确保事权与财权、人权相匹配。
(三)高效便民原则。准入事项应服务于基层群众,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四)动态管理原则。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废存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逐级下发至村(社区),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清单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准入事项权责
第五条建立并实施“三个清单”管理制度。“三个清单”是准入管理的根本依据,包括:
(一)《巴青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明确村(社区)依法自治、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范围。
(二)《巴青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明确村(社区)依法协助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事项范围。
(三)《巴青县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负面清单):明确不应由村(社区)出具的各种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
第六条《巴青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主要包括:本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间纠纷调解、村民(居民)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与执行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自治内容。
第七条《巴青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卫生、防灾减灾、优抚救济、环境整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规定可由村(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巴青县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财产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各类资质证明等依法应由职能部门负责出具或核实的事项。凡列入此负面清单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社区)出具。
第九条“三个清单”由巴青县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制定,征求各方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依法履职事项准入目录清单”和“依法协助办理事项准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交由村(社区)承担。
第十条严禁各单位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性工作、行政执法、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安全生产监管等主体责任擅自转嫁给村(社区)。
第三章事项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成立巴青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由县委书记为召集人、县委社会工作部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由巴青县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牵头抓总,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准入程序:
(一)申请。各单位确有需要增加清单外事项的,须向县委社会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 《巴青县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申请表》;
2. 事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3. 事项的具体内容、目标、时限及考核标准;
4. 落实“费随事转”的详细经费预算和保障方案;
5. 对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
(二)审核。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保障措施。
(三)批准。审核通过后,报协调机制办公室批准。重大事项须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四)纳入与公布。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及时纳入《巴青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移交。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与乡镇、村(社区)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退出程序:
(一)定期评估。协调机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准入事项的评估,听取乡镇、村(社区)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二)动态调整。对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特点的事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自动退出;对依据失效或不再符合基层实际的事项,及时予以清退并公布。
(三)申请退出。原申请单位可因工作情况变化,主动申请事项退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准入的事项,申请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附加条件、转嫁责任。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对“费随事转”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承接准入事项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运行中的困难。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负面清单”内的证明要求,并可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或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定期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准入事项的执行效果进行跟踪问效,并将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事项下放至村(社区)的;
(二)弄虚作假获取事项准入的;
(三)未落实“费随事转”等保障措施,搞“责任甩锅”的;
(四)要求村(社区)出具“负面清单”所列证明的;
(五)擅自要求村(社区)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参加非必要性会议的;
(六)其他增加基层负担、扰乱基层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村(社区)对未经批准的事项和“负面清单”内的证明要求,有权拒绝承担,并可向协调机制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巴青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2. 《巴青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
3. 《巴青县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4. 《巴青县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申请表》
5. 《巴青县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藏公网安备 542429025424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