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干部职工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通知
2017-06-23 12:09:30      来源:巴青县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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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干部职工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通知

各乡(镇)、县(中)直各单位、各驻村工作队、各寺庙管委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近期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指示和部分群众反映,我县少数干部职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甚至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干部职工队伍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我县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廉洁从政意识,现将干部职工禁止从事“微商”等营利性商业活动的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干部职工经商,不仅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会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从事“微商”等营利性商业活动的危害性,自觉引导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干事业,把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

二、深入自查

(一)自查自纠的对象。全县干部职工。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干部职工违规从事“微商”等营利性商业活动。

(三)自查自纠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商业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存在违规情形的干部职工要进行教育谈话,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涉及对象及时纠正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召开干部职工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纪律要求,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党员干部职工不违规参与“微商”等营利性商业活动的自觉性。

(二)加强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6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干部职工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县纪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严明纪律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县纪委、组织部设立举报电话:0896-3612125  0896-3612500,随时受理举报反映,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对对此文件下发之日起,顶风违纪的干部职工,一律从严处理。

中共巴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巴青县委组织部

                                2017年6月21日

责任编辑:嘎玛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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