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青县各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巴青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现将工地劳动用工必备材料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巴青县域内2025年所有新建项目 进场施工前做好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购买,复工项目做好新增人员工伤保险登记。施工地项目部留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在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一份、农民工一份、人社局一份),明确劳动关系。
四、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考勤打卡(用好藏易通和人脸识别考勤打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及临时零星用工人员应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实行每日考勤。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设立民工工资专户,留存印鉴原件或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在西藏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严禁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
六、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示牌必须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结算工资时间拖一个月即形成拖欠),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全县所有施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台账(工资发放台账、合同签订、考勤记录、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设立维权告示牌),完善以上必备材料。若发现有违反劳动用工情形的,我局联合监管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劳动维权举报投诉电话:0896-3747765
巴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