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6个)
巴青县委机要保密局
巴青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
巴青县委统战部(民宗)
巴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巴青县教育局(体育局)
巴青县经信商务局
巴青县公安局
巴青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青县司法局
巴青县财政局
巴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巴青县自然资源局
巴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青县交通运输局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巴青县分局
巴青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
巴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巴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巴青县应急管理局
巴青县审计局
巴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青县林业和草原局
巴青县档案局
巴青县气象局
巴青县消防救援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巴青县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0个)
无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巴青县司法局备案。
(三)在巴青县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巴青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网信巴青公布。
(五)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巴青县司法局重新审核或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巴青县司法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