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 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5年03月19日 15:11:31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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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健康咨询师为市民检查身体状况。

从去年11月西藏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自治区医疗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医药超市坐堂行医、“黑诊所”包治百病等现象在西藏自治区已基本无踪影了。

检查

全区42家公立医院、23家民营医院、230家个体诊所中,共查处超范围行医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无证行医如黑诊所及坐堂行医等非法行医案件14起。

举报

市民如果发现无证行医行为,请及时拨打0891—6376315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昨日,针对一年来自治区打击非法行医取得的成效、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无证行医将受到哪些处罚及下一步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等,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与血液安全监督科相关负责人分别作了详细介绍。

一年来 查处非法行医行为14起

一般来说,到正规医院看病,医生都会先询问“有什么症状”、“哪里不舒服”,然后才会进行检查确诊,可是到了不法“专科门诊”、“专家门诊”那里,“专家们”往往先问你是什么病,如果你不“如实”告之,他们就会立即给你开出一个昂贵的药方。病由患者“确诊”,可以说是许多“黑诊所”的“特色”。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与血液安全监督科科长色拿乌拉解释说,“不问症状,先问何病”是许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最常见行为,也就是“非法行医”。

“为了您的健康,请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珍爱生命,远离非法行医”……“自去年11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共检查了42家公立医院、23家民营医院、230家个体诊所,共查处超范围行医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无证行医如黑诊所及坐堂行医等非法行医案件14起,并与33家管辖范围内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相关场所负责人签订了《2014年关于杜绝在宾馆饭店内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的承诺书》。”色拿乌拉介绍了一年来我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成效。

药店 禁止坐堂行医

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才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但是检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非法行医现象:如个别县医院和民营医院中助理医师单独行医;医疗废物没有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处置;部分地区助理医师办诊所等。

“针对市民反映的我区部分医药超市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把脉及开具处方的行为,我们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这些医药超市立即停止诊疗活动。”色拿乌拉称,坐堂行医属于非法行医,在药店内是不允许的。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有独立的诊疗场所,具备执业医师资质及设备。

昨日,记者走访了拉萨市内各大医药超市、药店,均未发现坐堂行医的行为,个别医药超市设置的健康咨询师专柜颇受市民欢迎。“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对各医药超市、药店等非法坐堂行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色拿乌拉称。

市民举报 就拨打0891—6376315

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年来,他们总共受理举报非法行医案件12起。

那么,无证行医包括哪些呢?该负责人解释,以下6种情况均属于无证行医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自称游医从群众身上谋取非法利益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无证行医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市民依法享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无证行医行为的权利,如果发现无证行医行为,请及时拨打0891——6376315举报,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处。”该负责人提醒,大家要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尽量选择到合法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应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历、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为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

情节严重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色拿乌拉说,接下来,我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使非法行医行为无处藏身。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开办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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